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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设立省级磷矿规划区

时间:2011-7-29

   7月,湖北省政府出台相关意见,提出设立省级磷矿规划区,并要求从今年起,除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外,暂停磷矿规划区内所有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。

   意见提出,一是设立省级磷矿规划区,将目前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及成矿远景区划为省级磷矿规划区。从2011年起,除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外,暂停省级磷矿规划区内所有矿种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。
二是进一步压减磷矿开发主体和矿业权数量,逐步重组和关闭生产能力在15万吨/年以下的磷矿企业,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和大型重点磷化工企业集中。
三是将磷矿列为湖北重要矿种,“十二五”期间,根据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,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有偿收回商业性投资的磷矿探矿权。
四是推进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,推进现有磷化工产业升级,支持精细磷化工产品开发,禁止新上低浓度磷肥项目和单纯生产黄磷的项目。

   此外,意见还要求按照“保护为先、从严管控、疏堵结合、有限开发”的原则,从严控制高磷铁矿资源配置和开发项目审批,将已查明储量的大中型矿区和重要的找矿远景区划为省级规划矿区,作为省级资源储备,在选冶试验取得实质性突破前禁止动用。